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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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造人依第三條規定申請興建學校、工廠、交通或其他公共設施之建築物,應檢具建設計畫,連同建築基地之土地登記總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專案報請縣(市)地政主管機關會同農業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設計,向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造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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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第5條,起造人如果申請興建學校、工廠、交通或其他公共設施之建築物,需要檢具建設計畫,連同建築基地的土地登記總簿謄本和地籍圖謄本,並且專案報請縣(市)地政主管機關會同農業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由合法登記開業的建築師進行設計。然後,起造人需要向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按照建築法的規定申請建造執照。 參考資料: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第5條,政府資料開放平臺,https://data.gov.tw/dataset/7115
- 第三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建築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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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