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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起造人依第三條規定申請興建學校、工廠、交通或其他公共設施之建築物,應檢具建設計畫,連同建築基地之土地登記總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專案報請縣(市)地政主管機關會同農業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後,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設計,向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造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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