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 6 條
- 1.起造人在第三條規定範圍以外之土地,申請興建農舍以外建築物者(如興建工廠須先取得工業用地證明書),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設計,向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造執照。但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建築高度三.五公尺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逕行申請建造執照。
- 2.原有建築物之修建、改建或增建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之平房,得免申請建造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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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第6條,對於起造人要在第三條範圍之外的土地上興建農舍以外的建築物,須由依法登記開業的建築師進行設計,並向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但若建築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建築高度在三.五公尺以下,則可以免除由建築師設計,直接申請建造執照。 以縣轄市的建設局為例,根據臺中市建設局的相關資訊,對於建造執照的申請程序,起造人需要準備完整的建築申請文件,包括建築圖說、工程計畫書、結構設計計算書等相關資料。這些文件需由縣轄市的建設局進行審查,並經設計審查委員會的審查後,才能核發建造執照。 此外,根據相關資料,如中華民國內政部的「土地註冊及地籍測量相關作業要點」第十一條,對於農舍的建造,即使在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也需要依法登記土地所有權。這意味著農舍的興建必須符合土地法的相關規範,且所有權登記完成後,方可進行興建工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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