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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起造人在第三條規定範圍以外之土地,集中興建二幢以上房屋,或單幢房屋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申請建造執照時,應同時檢送公共設施及安全設施計畫。
  2. 前項公共設施及安全設施計畫,包括道路、水電、雨水及污水排洩等設施。其為山坡地者,應檢具水土保持計畫。但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時,得限制建築。
  3. 第一項建築物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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