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 7 條
- 1.起造人在第三條規定範圍以外之土地,集中興建二幢以上房屋,或單幢房屋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申請建造執照時,應同時檢送公共設施及安全設施計畫。
- 2.前項公共設施及安全設施計畫,包括道路、水電、雨水及污水排洩等設施。其為山坡地者,應檢具水土保持計畫。但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時,得限制建築。
- 3.第一項建築物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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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如果起造人要在第三條範圍以外的土地集中興建兩幢以上的房屋,或者單幢房屋的總樓地板面積超過200平方公尺,申請建造執照的時候,必須同時提供公共設施和安全設施的計畫。這些公共設施和安全設施計畫包括道路、自來水、電力、雨水和污水排放等設施。如果建築物位於山坡地,還必須提供水土保持計畫。然而,如果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則可以限制建築物的建造。此外,第一項所提及的建築物的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參考資料: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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