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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 8 條

在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申請建築時,凡建築基地臨接公路者,其建築物與公路間之距離,應依公路法及有關法規辦理;凡建築基地臨接其他道路者,應自道路邊線退讓二公尺以上建築。建築基地應臨接道路,或以通路連接道路,其通路之寬度應在二公尺以上。集中興建之房屋,應有完整之道路系統,道路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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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第8條,當在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進行建築申請時,以下規定應予遵守: 1. 建築基地臨接公路的情況:建築物與公路之間的距離應依公路法及相關法規辦理。這意味著必須遵守公路法及其相關法規對於建築物與公路距離的要求。 2. 建築基地臨接其他道路的情況:建築基地與道路之間應退讓二公尺以上的建築。換句話說,建築物應距離道路邊線退讓至少兩公尺以上。 3. 建築基地應臨接或以通路連接道路:建築基地應直接臨接道路,或者可以通過通路連接道路。這條法規要求通路的寬度應在二公尺以上。 4. 集中興建的房屋:集中興建的房屋必須擁有完善的道路系統,且道路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 以上是根據《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第8條的釋義,且相關參考資料可參考該法條本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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