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 9 條
- 1.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自收到申請建築書件之次日起,對於自用農舍,應於五日內審查完竣,合格者即發給建造執照;必要時得委由當地鄉、鎮(縣轄市)公所負責辦理。但其他建築物之審查期限,得視現地勘查等需要予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 2.前項工程圖說之審查,必要時得委託具有建築師資格之人員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第9條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解释: 1. 根据该条第1款规定,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在收到申请建筑文件后的次日起,对于自用农舍,应在五天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即发给建造执照。必要时可以委托当地乡、镇(县轄市)公所负责办理。但是对于其他建筑物的审查期限可以视现地勘查等需要而延长,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 2. 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工程图说明书的审查,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具有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办理。 例子:如果一个农民想在城市规划以外的地区建造一个自用农舍,他需要向县(市)主管建筑机关申请建筑文件。根据第1款规定,该建筑机关应在收到文件的次日起五天内完成审查,并发给建造执照。如果审查需要更长的时间进行现场勘查等,最长延长期限为三十天。在审查过程中,机关可以委托具有建筑师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