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1.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後,應依照建築期限建築完成,因故不能於期限內竣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申請展期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執照作廢。
- 2.學校、工廠或依第七條規定興建房屋者,其承造人應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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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內容,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第 10 條包含以下兩項規定: 1. 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後,應依照建築期限建築完成,因故不能於期限內竣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申請展期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執照作廢。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起造人在取得建造執照後應在指定的建築期限內完成建築工程。如果由於某些原因無法在期限內完成,起造人應提出申請,說明延長建築期限的原因。每次展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最多只能展期兩次。如果未按規定申請展期或超過展期期限仍未完成建築工程,則建造執照將失效。 2. 學校、工廠或依第七條規定興建房屋者,其承造人應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 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對於興建學校、工廠或根據第七條規定興建房屋的情況,其承造人限制在根據法律進行登記並開展業務的營造廠商。 根據提供的資料,對於第一項的規定,可舉一個範例:起造人在取得建造執照後,因突發的自然災害延遲了施工進度,無法在建築期限內完成工程。起造人根據法規申請了第一次展期,解釋了延遲的原因。建築主管機關考慮到突發情況,同意了展期,並將建築期限延長了六個月。 對於第二項的規定,未提供具體範例,但可解釋為當承造人在興建學校、工廠或根據第七條規定興建房屋時,必須找依法登記並開展業務的營造廠商來執行施工。這樣的限制可以確保承造人有足夠的專業能力和合法經營的資格,以確保工程的品質和安全性。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解釋基於提供的資料進行分析,如果存在其他相關法律或法規,該解釋可能會有所不同。建議核對當地最新的相關法規或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以獲得準確和具體的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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