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1.建築物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設計者,在施工時應由建築師監造並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承造工程完竣後並應由建築師負責查驗,申請使用執照,必要時由主管建築機關派員抽查。建築物免由建築師設計者,得免由建築師監造,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十日內派員抽查,其經抽查或認定合格者,應即發給使用執照。
- 2.建造執照委由當地鄉、鎮(縣轄市)公所負責辦理者,其發給使用執照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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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了兩項內容: 1. 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建築物是由依法登記開業的建築師設計的,那麼在施工期間需要由該建築師進行監造,而承造工程的營造廠商也需要依法登記開業。在工程完成後,建築師需要負責進行查驗並申請使用執照。如果建築物是由非建築師設計的,那麼可以免去建築師的監造要求,但在工程完竣後,起造人仍需申請使用執照。主管建築機關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派員抽查。如果建築物經過抽查或被認定為合格,主管建築機關應該立即發給使用執照。 參考資料: - 行政院營建署《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11條 2. 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建造執照的發放由當地鄉、鎮(縣轄市)公所負責辦理,那麼使用執照的發給也是由該公所負責的。 參考資料: - 行政院營建署《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11條 請注意,以上回答的資料僅供參考,並請以最新相關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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