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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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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執照,應檢附原領建造執照、建築物竣工圖。但建築物與核定工程圖樣相符者,免附竣工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第 12 條,申請使用執照時,需要附上原領建造執照和建築物竣工圖。然而,如果建築物與核定的工程圖樣完全相符,則可以免附竣工圖。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建築項目在申請使用執照時,能夠證明建築物已經按照核定的工程圖樣建造完成且沒有任何改變,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可以免附竣工圖。 參考資料: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第 12 條

  • 使用執照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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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應檢附原領建造執照、建築物竣工圖。但建築物與核定工程圖樣相符者,免附竣工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