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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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第13條,建築物必須經過領取使用執照後才能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如果建築物沒有使用執照,則不得進行以上行為。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建築物在使用前經過有關單位的審查和核准,以確保其符合相關法規和安全要求。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建築物沒有領取使用執照,但仍然接水、接電或進行營業登記和使用,那麼根據這個條款,這個行為是違法的。相關單位可以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並要求停止使用建築物,甚至可以停止供水供電,或者命令其在限期內自行拆除建築物。建築物所有人和使用人需要自行負責建築的結構安全和土地使用權利,核發機關不需要審查建築物的結構和土地使用權利。此外,如果建築物在實施建築管理法之前已經完工並取得建築許可證明文件(如建物登記證明、戶口遷入證明、完納稅捐證明或繳納自來水或電費證明等),則可以申請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如果無法取得相關證件,也可以憑已編門牌號碼證明或由村里長出具之證明,申請發給完工證明書。 以上是根據韓寶湘等人編著的《建築法解釋通則》(最新版)針對《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第13條進行的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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