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六條第四款及第八條第四款所定重大建設、重大發展建設,其範圍如下: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或報經行政院核定者。 二、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者。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本法第6條第4款及第8條第4款所指的重大建設或重大發展建設的範圍如下: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或報經行政院核定的項目。 舉例:根據行政院核准的高速鐵路站區聯外道路系統改善計畫。 二、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的項目。 舉例:根據地方主管機關的認定,因災害或重大建設需要進行的都市更新計畫。 參考資料: 1.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 2. 行政院核准之重大公共建設計畫相關檔案 3. 地方主管機關對重大建設認定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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