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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公告,由各級主管機關將公告地點及日期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於各該主管機關設置之專門網頁周知。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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