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公告,由各級主管機關將公告地點及日期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於各該主管機關設置之專門網頁周知。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的規定,所有公告都必須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上刊登三天,並且在各主管機關的專門網頁上進行公告。公告的期間必須至少為三十天。具有關聯性的範例為,當地主管機關在公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變更計畫的內容時,必須遵守這項規定,並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上刊登三天,並且在專門網頁上公告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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