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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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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發布施行前,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已申請建造執照,或領有建造執照且在建造執照有效期間內,申請變更設計時,得適用該辦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14條的規定,該辦法施行前已申請建造執照或領有建造執照且在有效期間內的申請變更設計,可以適用該辦法的規定。具體說明可以參考內政部103年2月6日台都市計畫字第1030017420號函第三點,該函指出根據該辦法第50條第1項的規定,辦法施行前未申請變更設計但已領有建造執照且在有效期間內的,得向建管機關提出申請,依照施行後的辦法規定核示其工程。

  • 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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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 14 條規定:「本辦法發布施行前,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已申請建造執照,或領有建造執照且在建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