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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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發布施行前,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已申請建造執照,或領有建造執照且在建造執照有效期間內,申請變更設計時,得適用該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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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14條的規定,該辦法施行前已申請建造執照或領有建造執照且在有效期間內的申請變更設計,可以適用該辦法的規定。具體說明可以參考內政部103年2月6日台都市計畫字第1030017420號函第三點,該函指出根據該辦法第50條第1項的規定,辦法施行前未申請變更設計但已領有建造執照且在有效期間內的,得向建管機關提出申請,依照施行後的辦法規定核示其工程。
- 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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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