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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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發布施行前,都市計畫書圖中規定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辦理者,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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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 13 條,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如果都市計畫書圖中規定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辦理的情况,那麼在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就必須根據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辦理。根據相關資料,應該可以參考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的發布日期,以確定在該日期之前是否有地區適用了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的規定。
- 都市計畫名詞
- 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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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