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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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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擅自變更使用者,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 12 條,對於違反該辦法規定或擅自變更使用者的行為,根據建築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具體處罰方式和內容需要參照建築法相關規定進行判斷,並根據具體案例和法源資訊進行解釋。根據法源資訊中的建築法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可以參考建築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以及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進一步釐清違反建築法對於擅自變更使用者的處罰對象和裁量範圍。

  • 建築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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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 12 條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擅自變更使用者,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處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