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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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擅自變更使用者,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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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 12 條,對於違反該辦法規定或擅自變更使用者的行為,根據建築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具體處罰方式和內容需要參照建築法相關規定進行判斷,並根據具體案例和法源資訊進行解釋。根據法源資訊中的建築法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可以參考建築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以及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進一步釐清違反建築法對於擅自變更使用者的處罰對象和裁量範圍。
- 建築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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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