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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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設計之建築物,除應依建造執照預審辦法申請預審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所設建造執照預審小組,應就開放空間之植栽綠化、公益性,與其對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之影響詳予評估。 二、建築基地臨接永久性空地或已依本辦法申請建築之基地,其開放空間應配合整體留設。 三、建築物地上各層樓地板面積合計之最大值 ΣFA 超過基地面積十倍以上者,於申請預審時,應另檢附對當地都市計畫及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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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11條」的規定,對於依照該辦法進行設計的建築物,在申請預審時需要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所設建造執照預審小組需要詳細評估開放空間的植栽綠化和公益性,以及其對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和市容觀瞻的影響。 2. 建築基地如果臨接永久性空地或已經依照該辦法申請建築的基地,則開放空間應該配合整體留設。 3. 如果建築物地上各層樓地板面積合計之最大值超過基地面積的十倍以上,則在申請預審時,需要另外附上對當地都市計畫和交通影響的評估報告書。 這些規定要求在申請預審時考慮開放空間的綠化和公益性,並詳細評估其對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和市容觀瞻的影響。同時還要求建築基地與永久性空地配合開放空間留設,以及當建築物的地上樓層面積合計超過基地面積的十倍以上,需要附上對當地都市計畫和交通影響的評估報告書。 相關參考資料:「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最新相關法規和法院判決書。
- 建造執照預審辦法法規
- 公益性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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