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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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空間除應予綠化及設置遊憩設施外,不得搭蓋棚架、建築物或作其他使用;應予綠化之開放空間,如以不透水舖面施做時,其所占面積應在開放空間面積之二分之一以下,且應栽植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喬木,其數量計算以平均每二十五平方公尺種植一棵為原則。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得依當地環境氣候、都市景觀等需要,另定植栽綠化執行要點。 前項綠化及遊憩設施工程應納入建築設計圖說,於請領建造執照時一併核定之,並於工程完成經勘驗合格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第一項開放空間於核發使用執照後,主管建築機關應予登記列管,每年並應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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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10條的規定,開放空間除了應該進行綠化和設置遊憩設施外,不得搭蓋棚架、建築物或用於其他用途。此外,當開放空間採用不透水的舖面時,其所占面積應該佔開放空間面積的二分之一以下,并且應種植高度超過二公尺的喬木。喬木的計算應以平均每二十五平方公尺種植一棵的原則計算。而直轄市和縣(市)的主管建築機關可以根據當地的環境氣候和都市景觀等需求,另行制定植栽綠化執行要點。 此外,上述開放空間的綠化和遊憩設施工程應納入建築設計圖說中,並在申請建造執照時同時核定。在工程完成並經過勘驗合格后,才能頒發使用執照。 最後,根據第一項的規定,開放空間在核發使用執照后,主管建築機關應該登記管理,並且每年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 核定名詞
- 勘驗名詞
- 核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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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