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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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之設計,其基地臨接道路部分,應設寬度四公尺以上之步行專用道或法定騎樓;其具頂蓋部分,頂蓋淨高應在六公尺以上;步行專用道設有花台或牆柱等設施者,其可供通行之淨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依規定應設置騎樓者,其淨寬從其規定。 住宅區基地境界線及除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距離建築線二公尺範圍內以外之開放空間,為安全管理需要,得設置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下之透空欄杆扶手或灌木綠籬,且其透空面積應達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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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9條,建築物的設計需要考慮基地臨接道路部分的步行專用道或法定騎樓的寬度。步行專用道設有花台或牆柱等設施時,可供通行的淨寬度不能小於1.5公尺。例如,在住宅區基地的境界線及距離建築線二公尺範圍之外的開放空間,根據安全管理的需要,可以設置高度1.2公尺以下的透空欄杆扶手或灌木綠籬,並且透空面積應達到三分之二以上。 此資料來自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該辦法由相關主管機關依照現行法律訂定,以促進建築設計的合理性與公共安全的需要。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步行專用道或法定騎樓和開放空間的寬度符合安全規範,提供行人使用的便利,同時保護公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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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