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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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應留設之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之總和,不得少於法定空地面積之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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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8條,建築物應留設的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之總和,不得少於法定空地面積之百分之六十。這意味著在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的規劃與設計中,建築物的周圍應留有一定比例的開放空間,該開放空間的面積之總和必須至少等於法定空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這一規定旨在確保建築物周圍的開放空間,以促進良好的環境品質和公共空間供應。 參考資料:「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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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