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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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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建築物之設計依下列規定: 一、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允許額外增加之樓地板面積 △FA ,依下式計算: △FA=S×I S: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之總和。 I:鼓勵係數。容積率乘以五分之二。但商業區或市場用地不得超過二點五,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或機關用地為零點五以上,且不得超過一點五。 二、高度依下列規定: (一) 應依本編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計算及檢討日照。 (二) 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得不受本編第二章第三節其他規定之限制。(三) 臨接道路部分,應自道路中心線起退縮六公尺建築,且自道路中心線起算十公尺範圍內,其高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 三、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各樓層高度設計,應符合本編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規定。 四、建蔽率依下列規定: (一)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依本編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計算。但不適用同編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二) 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依本編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計算。但不適用同編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五、本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之特定建築物,得比照同條第二款之規定退縮後建築。退縮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並不得於退縮地內建造圍牆、排水明溝及其他雜項工作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資料,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 7 條規定了建築物的設計標準,以下是對該條款的逐項解釋: 一、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允許額外增加之樓地板面積 △FA ,依下式計算: △FA=S×I S: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之總和。 I:鼓勵係數。容積率乘以五分之二。但商業區或市場用地不得超過二點五,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或機關用地為零點五以上,且不得超過一點五。 根據此條款,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可以在建築物上增加額外的樓地板面積,這個額外面積使用以下公式計算:額外樓地板面積(△FA)等於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之總和(S)乘以鼓勵係數(I)。鼓勵係數的計算方式是容積率乘以五分之二,但商業區或市場用地的鼓勵係數不得超過二點五,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或機關用地的鼓勵係數應為零點五以上,且不得超過一點五。 二、高度依下列規定: (一) 應依本編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計算及檢討日照。 (二) 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得不受本編第二章第三節其他規定之限制。 (三) 臨接道路部分,應自道路中心線起退縮六公尺建築,且自道路中心線起算十公尺範圍內,其高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 根據此條款,建築物的高度規定如下: (一) 應按照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計算並檢查日照。 (二) 在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可以不受本編第二章第三節其他規定的限制。 (三) 在與道路相鄰部分,應退縮六公尺並從道路中心線起算的十公尺範圍內,其高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 三、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各樓層高度設計,應符合本編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規定。 根據此條款,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的建築物應根據本編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的規定設計各樓層的高度。 四、建蔽率依下列規定: (一)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依本編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計算。但不適用同編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二) 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依本編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計算。但不適用同編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根據此條款,建蔽率的計算規定如下: (一) 在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依照本編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計算,但不適用同編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二) 在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依照本編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計算,但不適用同編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五、本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之特定建築物,得比照同條第二款之規定退縮後建築。退縮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並不得於退縮地內建造圍牆、排水明溝及其他雜項工作物。 根據此條款,特定建築物可以根據本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特定建築物的規定進行退縮後建築。退縮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且不得在退縮地內建造圍牆、排水明溝及其他雜項工作物。

  • 第一百六十四條條文
  • 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條文
  • 第二十五條條文
  • 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條文
  • 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
  • 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
  • 第一百十八條第一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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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 7 條規定:「前條建築物之設計依下列規定: 一、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允許額外增加之樓地板面積 △FA ,依下式計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