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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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地面上各層樓地板面積合計之最大值 ΣFA ,依下式計算: ΣFA=FA+△FA FA:基準樓地板面積,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為該基地面積與容積率之乘積;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為該基地依本編規定核計之地面上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 △FA: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依第七條第一款核計允許額外增加之樓地板面積,且不得超過都市計畫容積率之零點三倍。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為零。 前項基準樓地板面積之核計,均不包括屋頂突出物及地面層騎樓之面積。第一項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樓層數之計算,每層以三公尺計,餘數達二公尺者,以一層計。 建築物每層陽台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以上部分,於計算ΣFA 時,應計入該層之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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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6條的規定,建築物地面上各層的樓地板面積合計最大值ΣFA,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計算: - FA:基準樓地板面積,對於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來說,是該基地的面積乘以容積率;對於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來說,則是該基地根據相關規定核算出的地面上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 - △FA:對於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來說,可以依照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核算允許額外增加的樓地板面積,但不能超過都市計畫容積率的0.3倍;對於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來說,則為零。 在計算基準樓地板面積時,不包括屋頂突出物和地面層騎樓的面積。對於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的建築物樓層數計算,每層按三公尺計算,餘數達二公尺的部分算作一層。 如果建築物每層陽台的面積之和超過了該層樓地板面積的八分之一以上部分,在計算ΣFA時,應將該層的樓地板面積考慮在內。 參考資料: - 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6條 - 基建署106年6月12日營字第1061556129號函
- 核名詞
- 第七條第一款條文
- 都市計畫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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