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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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係指開放空間之實際面積與有效係數之乘積。有效係數規定如下: 一、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其有效係數為一點五。 二、廣場式開放空間: (一) 臨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長度在該開放空間全周長八分之一以上者,有效係數為一點零。 (二) 臨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長度未達該開放空間全周長八分之一者,有效係數為零點六。 前項開放空間設有頂蓋時,有效係數應乘以零點八。 前二項開放空間與基地地面或鄰接道路路面有高低差時,有效係數應依下列規定乘以有效值。 一、高低差在一點五公尺以下者,有效值為一點零。 二、高低差超過一點五公尺至三點五公尺以下者,有效值為零點八。 三、高低差超過三點五公尺至七公尺以下者,有效值為零點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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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5條,開放空間有效面積的計算需要考慮到有效係數。該法規對於不同類型的開放空間有不同的有效係數設定,具體如下: 1.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的有效係數為1.5。 2. 廣場式開放空間的有效係數分為兩種情況: (一) 如果臨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的長度超過該開放空間全周長的八分之一,則有效係數為1.0。 (二) 如果臨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的長度未達該開放空間全周長的八分之一,則有效係數為0.6。 但若此開放空間設有頂蓋,則有效係數應乘以0.8。 對於有高低差的開放空間,有效係數還需要考慮高低差的影響,具體如下: 1. 如果高低差在1.5公尺以下,則有效值為1.0。 2. 如果高低差超過1.5公尺至3.5公尺以下,則有效值為0.8。 3. 如果高低差超過3.5公尺至7公尺以下,則有效值為0.6。 以上就是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5條的釋義。參考資料可參照法規本身以及相關研究或解釋文件,以確保針對該條法規的最新資訊進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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