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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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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之開放空間,係指建築基地內依規定留設達一定規模且連通道路供通行或休憩之下列空間: 一、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係指建築基地臨接道路全長所留設寬度四公尺以上之步行專用道空間,且其供步行之淨寬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者。但沿道路已設有供步行之淨寬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上之人行道者,供步行之淨寬度得不予限制。 二、廣場式開放空間:係指前款以外符合下列規定之開放空間。 (一) 任一邊之最小淨寬度應在六公尺以上。 (二) 留設之最小面積:在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或機關用地為二百平方公尺以上,在商業區或市場用地為一百平方公尺以上。 (三) 至少有一段臨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其臨接長度應在六公尺以上;住宅區並得以淨寬六公尺淨高三公尺以上,深度小於十五公尺之通道連接建築線。 (四) 開放空間與基地地面或鄰接道路路面有高低差時,其高低差應在七公尺以內,且至少有二處以淨寬二公尺以上或一處淨寬四公尺以上之室外樓梯或坡道連接至道路或其他開放空間。 (五) 前目開放空間與基地地面或道路路面之高低差在一點五公尺以上者,其全周長六分之一以上應臨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 (六) 二個以上廣場式開放空間相互間之最大高低差在一點五公尺以內,以寬度四分尺以上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連接時,其所有相連之空間得視為一體之廣場式開放空間。 前項開放空間得設頂蓋,其淨高度應在六公尺以上,深度應在高度四倍範圍內,且其透空淨開口部分占該空間立面周圍面積二分之一以上。 前二項基地內供車輛出入之車道部分,不計入開放空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4條,開放空間指的是建築基地內的特定空間,供人通行或休憩之用。其中包括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和廣場式開放空間。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是指臨接道路的步行專用道,其最小淨寬度要求為4公尺以上,且供步行之淨寬度在1.5公尺以上。若道路已經有1.5公尺以上的人行道,則不受此限制。廣場式開放空間則有以下條件:一是任一邊的最小淨寬度應在6公尺以上,二是留設的最小面積規定在不同用地區有所不同,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或機關用地為200平方公尺以上,商業區或市場用地則為100平方公尺以上。三是至少有一段臨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其臨接長度應在6公尺以上;住宅區可以設置淨寬6公尺、淨高3公尺以上,深度小於15公尺的通道連接建築線。四是若開放空間與基地地面或鄰接道路路面有高低差,其高低差應在7公尺以內,且至少有2處淨寬2公尺以上或1處淨寬4公尺以上的室外樓梯或坡道連接至道路或其他開放空間。五是若開放空間與基地地面或道路路面之高低差在1.5公尺以上,則其全周長的六分之一以上應臨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六是若有2個以上的廣場式開放空間相互間的最大高低差在1.5公尺以內,且以寬度4尺以上的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連接,則所有相連的空間可以視為一體的廣場式開放空間。開放空間可以設置頂蓋,其淨高度應在6公尺以上,深度應在高度的4倍範圍內,且其透空淨開口部分要占該空間立面周圍面積的一半以上。車道部分不計入開放空間計算。依據我所查到的參考資料,這些規定可以幫助保護都市計畫地區的開放空間,提供良好的休憩和行走環境。

  • 人行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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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 4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之開放空間,係指建築基地內依規定留設達一定規模且連通道路供通行或休憩之下列空間: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