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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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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為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機關用地、商業區或市場用地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適用本辦法。 一、基地臨接寬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其連續臨接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六分之一以上者。 二、基地面積在商業區或市場用地為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或機關用地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前項基地跨越二種以上使用分區或用地,各分區或用地面積與前項各該分區或用地規定最小面積之比率合計值大於或等於一者,得適用本辦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3條規定了建築基地的適用條件。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建築基地是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機關用地、商業區或市場用地,並且符合以下規定,則可以適用該辦法: 一、基地臨接寬度在八公尺以上的道路,且連續臨接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或達到周界總長度的六分之一以上。 二、基地面積在商業區或市場用地為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或機關用地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如果基地跨越兩種以上的使用分區或用地,且各分區或用地的面積與該分區或用地規定的最小面積之比例合計值大於或等於一,則可以適用該辦法。 例如,如果一個基地位於商業區,並且基地面積達到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則可以適用該辦法。又如,如果一個基地跨越住宅區和機關用地,且該基地的面積與各分區的最小面積之比例合計值大於或等於一,則也可以適用該辦法。 以上回答來自於「行政院公報第136卷第25期」,並根據最新法令資訊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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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 3 條規定:「建築基地為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機關用地、商業區或市場用地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適用本辦法。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