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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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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為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得依下列規定派員進入公私土地內為勘查及測量工作,必要時,並得遷移或除去其障礙物: 一、將工作地點及日期預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二、攜帶證明身分文件。 三、在日出前或日沒後不得進入他人之房屋。但經現住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須遷移或除去其障礙物時,應於十五日前將應行遷移或除去物之種類、地點及日期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 12 條,內政部、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在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時,有權派員進入公私土地進行勘查及測量工作,並在必要時遷移或除去相關障礙物。在進行這些工作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 須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工作地點及日期。 2. 必須攜帶證明身分文件。 3. 不得在日出前或日沒後進入他人的房屋,除非經現住人同意。 4. 若需要遷移或除去障礙物,應在十五天前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關遷移或除去物的種類、地點及日期。 參考資料: -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 都市計畫法第 87 條 - 都市計畫法第 41 條

  • 都市計畫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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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 12 條規定:「內政部、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為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得依下列規定派員進入公私土地內為勘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