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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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所定之補償金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法提存: 一、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 二、應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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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 13 條,如果補償金遇到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依法提存: 1. 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 2. 應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 參考資料: 根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補償金可以根據上述情形進行提存。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03)
- 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
- 提存名詞
- 都市計畫法 第 29 條條文
- 都市計畫法 第 4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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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