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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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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所定之補償金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法提存: 一、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 二、應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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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 13 條,如果補償金遇到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依法提存: 1. 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 2. 應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 參考資料: 根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補償金可以根據上述情形進行提存。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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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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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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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 13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所定之補償金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法提存: 一、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