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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14 條

  1. 1.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得視實際發展情形,劃定下列各種使用區,分別限制其使用: 一、住宅區。 二、商業區。 三、工業區: (一)特種工業區。 (二)甲種工業區。 (三)乙種工業區。 (四)零星工業區。 四、行政區。 五、文教區。 六、體育運動區。 七、風景區。 八、保存區。 九、保護區。 十、農業區。 十一、其他使用區。
  2. 2.除前項使用區外,必要時得劃定特定專用區。
  3. 3.都市計畫地區得依都市階層及規模,考量地方特性及實際發展需要,於細部計畫書內對住宅區、商業區再予細分,予以不同程度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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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 14 條的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土地可以劃定各種使用區,並對其使用進行限制。這些使用區包括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包括特種工業區、甲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和零星工業區)、行政區、文教區、體育運動區、風景區、保存區、保護區、農業區和其他使用區。此外,必要時還可以劃定特定專用區。根據地方的特性和實際發展的需要,都市計畫地區還可以在細部計畫書中對住宅區、商業區進一步細分,進行不同程度的管制。 根據《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都市計畫地區的使用分區是根據土地的特性和實際需要進行劃分的。比如在土地本身有利於居住的情況下,可以劃定為住宅區;在土地特性適合商業經營的情況下,可以劃定為商業區;在土地適合興建工廠廠區的情況下,可以劃定為工業區。此外,都市計畫地區在細部計畫書中還可以對住宅區、商業區進行細分,根據不同的需求和特點進行不同程度的管制。 例如,根據《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臺北市將住宅區劃分為第一種住宅區、第二種住宅區和第三種住宅區,對不同種類的住宅區進行不同程度的管制。第一種住宅區主要用於建立獨棟住宅或雙併住宅,禁止進行非住宅使用。這些細部規劃的目的是為了維護高品質的居住環境,保證居民的居住品質。 以上資料來自《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以及《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由於該問題涉及的法條較多,因此只引用了部分相關資料進行解釋。還請參考其他相關法規進一步了解有關使用分區管制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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