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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16 條

大型商場(店)及飲食店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縣(市)政府審查無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與衛生者,不受前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使用面積及第二項使用樓層之限制: 一、主要出入口面臨十五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申請設置之地點位於建築物地下第一層或地面上第一層、第二層。 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 四、大型商場(店)或樓地板面積超過六百平方公尺之飲食店,其建築物與鄰地間保留四公尺以上之空地(不包括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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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 16 條,大型商場(店)及飲食店若符合以下條件,並經縣(市)政府審查無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與衛生者,則不受前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使用面積及第二項使用樓層之限制: 1. 主要出入口面臨十五公尺以上之道路。 2. 申請設置之地點位於建築物地下第一層或地面上第一層、第二層。 3.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 4. 大型商場(店)或樓地板面積超過六百平方公尺之飲食店,其建築物與鄰地間需保留四公尺以上之空地(不包括地下室)。 資料來源: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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