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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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所稱能確定建築線,係指該計畫區已依有關法令規定豎立樁誌,而能確定建築線者而言;所稱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係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面前道路已照主要計畫之長度及寬度興建完成。但其興建長度已達六百公尺或已達一完整街廓者,不在此限。 二、該都市計畫鄰里單元規劃之國民小學已開闢完成。但基地周邊八百公尺範圍內已有國小興闢完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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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 2 條,能確定建築線的定義是指該計畫區已依有關法令規定豎立樁誌,并且能確定建築線的人來說;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的定義是指符合以下各項規定: 1. 面前道路已按照主要計畫的長度和寬度完成興建。但是如果道路的長度已達到六百公尺或者已達到一個完整的街區,則不在此限。 2. 該都市計畫鄰里單元規劃的國民小學已經開闢完成。但是,如果基地周圍八百公尺範圍內已經有其他國小開闢完成,則不在此限。 根據內政部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三八二二號函示,該函示明確規定,能確定建築線的條件包括已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規定豎立樁誌,并且根據其他法令的規定豎立樁誌亦可作為確定建築線的依據。此外,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如果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或符合該規則所規定的現有巷道,則可以申請指定建築線。 在這個問題中,根據第 2 條的規定,可以舉一個與現有巷道有關的範例,即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四條規定了當地區有現有巷道,可以根據這些巷道的指示來確定建築線。 總結來說,根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 2 條的規定,能確定建築線的條件包括按照有關法令豎立樁誌,以及符合主要計畫對道路和國民小學的要求。此外,根據其他法規的規定,例如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現有巷道的指示也可以作為確定建築線的依據。
- 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條文
- 法令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都市計畫法 第 1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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