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3條規定了聯合都市計畫的程序。根據都市計畫法第13條第3款的規定,如果是由有關鄉(鎮、市)公所共同擬定的聯合都市計畫,則應由占全面積較大的鄉(鎮、市)公所召集,並進行聯合審議。如果是由縣政府擬定的聯合都市計畫,則應先徵求鄉(鎮、市)公所的意見。 一個相關的例子是,如果某個縣政府擬定了聯合都市計畫,該縣政府在擬定之前應先徵求各鄉鎮市公所的意見。這樣的程序可以確保都市計畫的合法性和充分性,並讓地方政府的意見得到充分的反映和考慮。
- 第十三條第三款條文
- 都市計畫名詞
- 都市計畫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