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3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之聯合都市計畫,由有關鄉(鎮、市)公所會同擬定者,應由各該鄉(鎮、市)公所聯合審議,並以占全面積較大之鄉(鎮、市)公所召集之;由縣政府擬定者,應先徵求鄉(鎮、市)公所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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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3條規定了聯合都市計畫的程序。根據都市計畫法第13條第3款的規定,如果是由有關鄉(鎮、市)公所共同擬定的聯合都市計畫,則應由占全面積較大的鄉(鎮、市)公所召集,並進行聯合審議。如果是由縣政府擬定的聯合都市計畫,則應先徵求鄉(鎮、市)公所的意見。 一個相關的例子是,如果某個縣政府擬定了聯合都市計畫,該縣政府在擬定之前應先徵求各鄉鎮市公所的意見。這樣的程序可以確保都市計畫的合法性和充分性,並讓地方政府的意見得到充分的反映和考慮。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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