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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之聯合都市計畫,由有關鄉(鎮、市)公所會同擬定者,應由各該鄉(鎮、市)公所聯合審議,並以占全面積較大之鄉(鎮、市)公所召集之;由縣政府擬定者,應先徵求鄉(鎮、市)公所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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