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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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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之聯合都市計畫,由有關鄉(鎮、市)公所會同擬定者,應由各該鄉(鎮、市)公所聯合審議,並以占全面積較大之鄉(鎮、市)公所召集之;由縣政府擬定者,應先徵求鄉(鎮、市)公所之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3條規定了聯合都市計畫的程序。根據都市計畫法第13條第3款的規定,如果是由有關鄉(鎮、市)公所共同擬定的聯合都市計畫,則應由占全面積較大的鄉(鎮、市)公所召集,並進行聯合審議。如果是由縣政府擬定的聯合都市計畫,則應先徵求鄉(鎮、市)公所的意見。 一個相關的例子是,如果某個縣政府擬定了聯合都市計畫,該縣政府在擬定之前應先徵求各鄉鎮市公所的意見。這樣的程序可以確保都市計畫的合法性和充分性,並讓地方政府的意見得到充分的反映和考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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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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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 3 條規定:「本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之聯合都市計畫,由有關鄉(鎮、市)公所會同擬定者,應由各該鄉(鎮、市)公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