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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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之變更,依前條之規定辦理;細部計畫之擬定及變更,其範圍未逾越其他鄉(鎮、市)行政區域者,得不舉行聯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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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 4 條的規定,聯合都市計畫的主要計畫變更應按照前一條的規定進行;而細部計畫的擬定和變更,若其範圍未超過其他鄉(鎮、市)行政區域,則可以不需要進行聯合審議。參考資料透過法規以及相關的裁判書和判決書,例如中華民國內政部都市計畫相關法規及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等可找到對應的相關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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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