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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5 條

縣(市)政府應於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公開展覽期間內舉辦說明會,於公開展覽期滿三十日內審議,並於審議完竣後四十五日內將審議結果、計畫書圖及有關文件一併報內政部核定。鄉(鎮、市)公所擬定之都市計畫案件報期限,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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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5條的規定,縣(市)政府在都市計畫的公開展覽期間內應舉辦說明會,並在公開展覽期滿30天內進行審議。審議完畢後,縣(市)政府應在45天內將審議結果、計畫書圖及相關文件提交給內政部進行核定。鄉(鎮、市)公所擬定的都市計畫案件也要在同樣的期限內報送核定。 例如,如果一個縣(市)政府擬定了一個新的都市計畫案,他們必須在公開展覽期間舉辦說明會。在這個期間內,民眾可以提出意見和建議。之後,縣(市)政府會進行審議,審議完畢後,他們必須在45天內提交審議結果、計畫書圖和相關文件給內政部進行核定。此外,即使是鄉(鎮、市)公所擬定的都市計畫案件,也必須在相同的期限內報送核定。 參考資料: 國家發展委員會,都市計劃法+都市計劃法施行細則,https://www.ndc.gov.tw/Content_List.aspx?n=E0DF8106F53FC6D9&topN=8E9A21D9A98435DAD5846C596072B47D&topN2=710291EA467B3799 臺灣總統府法規函綜合查詢系統,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70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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