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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公開展覽,應在各該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所在地為之,縣(市)政府應將公開展覽日期、地點連同舉辦說明會之日期、地點刊登當地新聞紙三日、政府公報及網際網路,並在有關村(里)辦公處張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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