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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6 條

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公開展覽,應在各該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所在地為之,縣(市)政府應將公開展覽日期、地點連同舉辦說明會之日期、地點刊登當地新聞紙三日、政府公報及網際網路,並在有關村(里)辦公處張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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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都市計畫的公開展覽應該在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所在地進行,縣(市)政府應該將公開展覽日期、地點以及舉辦說明會的日期、地點刊登在當地的新聞紙、政府公報以及網際網路上,並且在相關的村里辦公處張貼公告。 根據上述資料:被告在進行都市計畫的公開展覽時,應該確保展覽的地點在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所在地。此外,被告也應該將展覽的日期、地點以及舉辦說明會的日期、地點刊登在當地的新聞紙、政府公報和網際網路上,並在相關的村里辦公處張貼公告,以便讓公民或團體能夠提供意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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