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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7 條

  1. 1.主要計畫應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七條規定,以五年為一期訂定都市計畫實施進度,擬定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並依有關公共設施完竣地區法令規定,就主要計畫街廓計街廓內除公有土地、公營事業土地、公用設施用地及祭祀公業土地以外之建築用地使用率已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地區,劃定為已發展區。
  2. 2.前項已發展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一年內完成細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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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 1. 主要計畫應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七條規定,以五年為一期訂定都市計畫實施進度,擬定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並依有關公共設施完竣地區法令規定,就主要計畫街廓核計街廓內除公有土地、公營事業土地、公用設施用地及祭祀公業土地以外之建築用地使用率已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地區,劃定為已發展區。 根據這一段法條,主要計畫應按照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和第十七條的規定,在五年為一期的基礎上制定都市計畫的實施進度,並制定分期分區的發展計畫。在這個過程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於發展已經完畢的區域,除了公有土地、公營事業土地、公用設施用地和祭祀公業土地外的建築用地使用率達到80%以上的地區,被劃定為已發展區。 範例:根據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如果一個城市的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已經超過五年,且在某個街區內,除了公有土地、公營事業土地、公用設施用地和祭祀公業土地以外的建築用地的使用率已達到80%以上,那么這個街區將被劃定為已發展區。 2. 前項已發展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一年內完成細部計畫。 根據這一段法條,已經被劃定為已發展區的地區,應在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的一年內完成細部計畫。 範例:如果一個地區被劃定為已發展區,則該地區的細部計畫應該在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的一年內完成。 這些都是根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7條的內容進行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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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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