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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要計畫應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七條規定,以五年為一期訂定都市計畫實施進度,擬定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並依有關公共設施完竣地區法令規定,就主要計畫街廓計街廓內除公有土地、公營事業土地、公用設施用地及祭祀公業土地以外之建築用地使用率已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地區,劃定為已發展區。
  2. 前項已發展區,應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一年內完成細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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