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8 條
- 1.依本法第二十四條或第六十一條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時,應檢送申請書、圖及文件正、副本各一份。
- 2.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 二、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事項。 三、全部土地權利關係人姓名、住址、權利證明文件及其同意書。但以市地重劃開發,且經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以上,及其所有土地總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之同意者,僅需檢具同意之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權利證明文件及其同意書。 四、套繪細部計畫之地籍圖或套繪變更細部計畫之地籍圖。 五、其他必要事項。
- 3.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變更細部計畫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變更前之計畫圖及變更部分四鄰現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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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 8 條的規定,當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時,應提交申請書、圖及文件正、副本各一份。申請書應包括申請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以及根據第二十二條規定需要包含的事項。此外,申請書還應提供全部土地權利關係人的姓名、住址、權利證明文件和同意書。當市地重劃開發且經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以上同意,且其所有土地總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時,只需要提供同意土地所有權人的姓名、住址、權利證明文件和同意書。申請還應包括套繪細部計畫或套繪變更細部計畫的地籍圖,以及其他必要事項。此外,根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申請變更細部計畫的申請人還應提交變更前的計畫圖和變更部分的四鄰現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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