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9 條
- 1.土地權利關係人申請擬定細部計畫,其範圍不得小於一個街廓。但有明顯之天然界線或主要計畫書另有規定範圍者,不在此限。
- 2.前項街廓,係指都市計畫範圍內四週被都市計畫道路圍成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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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9條的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如欲申請擬定細部計畫,其範圍不得小於一個街廓。然而,如果該範圍有明顯的天然界線或主要計畫書另有規定的範圍,則不受此限制。所謂的街廓是指都市計畫範圍內被都市計畫道路完全圍住的土地。 例如,在申請擬定細部計畫時,如果土地的範圍不小於一個街廓,即被都市計畫道路完全圍住,申請將符合該條規定。另外,如果土地擁有明顯的天然界線,例如河流或山脈,或者主要計畫書另有規定的範圍,則該土地的申請也不受範圍限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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