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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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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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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利
關係人
申請擬定細部計畫,其範圍不得小於一個街廓。但有明顯之天然界線或主要計畫書另有規定範圍者,不在此限。
前項街廓,係指
都市計畫
範圍內四週被都市計畫道路圍成之土地。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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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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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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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公共設施用地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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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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