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21 條
- 1.零星工業區係為配合原登記有案,無污染性,具有相當規模且遷廠不易之合法性工廠而劃定,僅得為無污染性之工業及與該工業有關之辦公室、展售設施、倉庫、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環境保護設施、單身員工宿舍、員工餐廳、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附屬設施使用,或為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客貨運站、機車、汽車及機械修理業與儲配運輸物流業及其附屬設施等之使用。
- 2.前項無污染性之工廠,係指工廠排放之廢水、廢氣、噪音及其他公害均符合有關管制標準規定,且其使用不包括下列危險性之工業: 一、煤氣及易燃性液體製造業。 二、劇毒性工業:包括農藥、殺蟲劑、滅鼠劑製造業。 三、放射性工業:包括放射性元素分裝、製造、處理工業,及原子能工業。 四、易爆物製造儲存業:包括炸藥、爆竹、硝化棉、硝化甘油及其他爆炸性類工業。 五、重化學品製造、調和、包裝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1條,零星工業區只能劃定為無污染性且具有合法性的工廠使用,並限制該區的使用範圍。符合以下條件的工業和相關設施可以在零星工業區使用:無污染性工業、辦公室、展售設施、倉庫、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環境保護設施、單身員工宿舍、員工餐廳,以及縣(市)政府審查核准的其他必要附屬設施。此外,汽車運輸業的停車場、客貨運站,以及機車、汽車和機械修理業、儲配運輸物流業及其附屬設施等也可以在零星工業區使用。 根據該條規定,無污染性工廠必須符合相關管制標準規定,其廢水、廢氣、噪音和其他公害排放均需達到標準。此外,該條還列舉了不適用於零星工業區的危險性工業,包括煤氣及易燃性液體製造業、劇毒性工業、放射性工業、易爆物製造儲存業和重化學品製造、調和、包裝業。 (參考資料: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 21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