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區以供政府機關、自治團體、人民團體及其他公益上需要之建築物使用為主,不得建築住宅、商店、旅社、工廠及其他娛樂用建築物。但紀念性之建築物與附屬於建築物之車庫及營業性之招待所,不在此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