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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23 條

行政區以供政府機關、自治團體、人民團體及其他公益上需要之建築物使用為主,不得建築住宅、商店、旅社、工廠及其他娛樂用建築物。但紀念性之建築物與附屬於建築物之車庫及營業性之招待所,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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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第23條的規定,行政區主要供應政府機關、自治團體、人民團體和其他公益上需要的建築物使用,不得用於建築住宅、商店、旅社、工廠和其他娛樂用建築物。然而,紀念性建築物和附屬於建築物的車庫以及非營業性的招待所不受此限制。 根據參考資料《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2款的規定,建築物的使用分為公共用途和私人用途。公共用途即供政府機關、自治團體、人民團體和其他公益上需用建築物之使用。私人用途則包括住宅、商店、旅社、工廠和其他娛樂用建築物。因此,根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3條所述,行政區主要供應公共用途建築物使用,不得用於私人用途建築物。 例如,如果一個地區規劃成行政區,根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該地區的用地分配重點應該是提供政府機關、自治團體、人民團體和其他公益機構使用。這意味著該地區不適合興建住宅、商店、旅社、工廠或娛樂場所。然而,如果這個地區有一座紀念性的建築物,該建築物可以被視為一個例外,因為紀念性建築物並不具有商業或居住用途。 因此,如果有人在該地區提出興建住宅或商店的申請,並且沒有符合紀念性建築物的條件,根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3條的規定,該申請將被拒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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