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24 條
文教區以供下列使用為主: 一、藝術館、博物館、社教館、圖書館、科學館及紀念性建築物。 二、學校。 三、體育場所、集會所。 四、其他與文教有關,並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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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 24 條,文教區主要供以下使用: 1. 藝術館、博物館、社教館、圖書館、科學館及紀念性建築物。 2. 學校。 3. 體育場所、集會所。 4. 其他與文教有關,並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設施。 根據參考資料都市計畫法第32條,都市計畫得劃定不同使用區域或特定專用區,而文教區即為其中一種使用區。根據參考資料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文教區的劃定需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表示進行該區域的規劃與設計需要經過相關政府部門的審查與批准。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地區的都市計畫規劃中劃定了一個文教區,當地政府在該區域內可以建設一所學校、圖書館、博物館或其他與文教有關的設施。在這些設施的使用及建築規劃方面,都需遵守該地區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例如建蔽率、容積率、基地面積大小、建築物高度等條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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