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2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體育運動區以供下列使用為主: 一、傑出運動名人館、運動博物館及紀念性建築物。 二、運動訓練設施。 三、運動設施。 四、國民運動中心。 五、其他與體育運動相關,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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