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2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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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運動區以供下列使用為主: 一、傑出運動名人館、運動博物館及紀念性建築物。 二、運動訓練設施。 三、運動設施。 四、國民運動中心。 五、其他與體育運動相關,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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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4-1條的規定,體育運動區的主要使用目的有:傑出運動名人館、運動博物館及紀念性建築物、運動訓練設施、運動設施、國民運動中心,以及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的其他與體育運動相關的用途。具體來說,這些地區可以供應包括運動館、運動場、體育設施等在內的各種體育活動使用。 參考資料: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 24-1 條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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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