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25 條
- 1.風景區為保育及開發自然風景而劃定,以供下列之使用為限: 一、住宅。 二、宗祠及宗教建築。 三、招待所。 四、旅館。 五、俱樂部。 六、遊樂設施。 七、農業及農業建築。 八、紀念性建築物。 九、戶外球類運動場、運動訓練設施。但土地面積不得超過零點三公頃。 十、飲食店。 十一、溫泉井及溫泉儲槽。但土地使用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三十平方公尺。 十二、其他必要公共與公用設施及公用事業。
- 2.前項使用之建築物,其構造造型、色彩、位置應無礙於景觀;縣(市)政府核准其使用前,應會同有關單位審查。
- 3.第一項第十二款其他必要公共與公用設施及公用事業之設置,應以經縣(市)政府認定有必要於風景區設置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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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 25 條,風景區的劃定是為了保育和開發自然風景,並限制以下用途: 1. 住宅。 2. 宗祠及宗教建築。 3. 招待所。 4. 旅館。 5. 俱樂部。 6. 遊樂設施。 7. 農業及農業建築。 8. 紀念性建築物。 9. 戶外球類運動場、運動訓練設施,但土地面積不得超過0.3公頃。 10. 飲食店。 11. 溫泉井及溫泉儲槽,但土地使用面積合計不得超過30平方公尺。 12. 其他必要公共與公用設施及公用事業。 根據該法條第2項,前述使用的建築物,其構造造型、色彩、位置應無礙於景觀。在縣(市)政府核准使用前,應與相關單位進行審查。 該法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第12款其他必要公共與公用設施及公用事業的設置,應經縣(市)政府認定在風景區內有必要設置。 舉例來說,如果在風景區內有一個溫泉度假村想要增加溫泉儲槽,則根據法條規定,溫泉儲槽的土地使用面積合計不得超過30平方公尺,並且應經縣(市)政府的核准和相關單位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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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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