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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2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毗鄰農業區之建築基地,為建築需要依其建築使用條件無法以其他相鄰土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得經縣(市)政府審查准後,以農業區土地興闢作為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使用。
  2. 前項私設通路長度、寬度及使用條件等相關事項,由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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