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29-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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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毗鄰農業區之建築基地,為建築需要依其建築使用條件無法以其他相鄰土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得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後,以農業區土地興闢作為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使用。
- 2.前項私設通路長度、寬度及使用條件等相關事項,由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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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 29-2 條的規定,如果一個建築基地需要依照建築的使用條件,無法以其他相鄰土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則可以經縣(市)政府的審查核准,以農業區土地興闢作為連接建築線的私設通路使用。該私設通路的長度、寬度以及使用條件等相關事項,則由縣(市)政府來定義。 雖然根據法條的規定,縣(市)政府負責定義私設通路的長度、寬度和使用條件,但是根據問題描述的資料中並未提供縣(市)政府所定義的相關規定。所以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和範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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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