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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31 條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之建築物,除經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命其變更使用或遷移者外,得繼續為原有之使用,並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原有合法建築物不得增建、改建、增加設備或變更為其他不合規定之使用。 二、建築物有危險之虞,確有修建之必要,得在維持原有使用範圍內准修建。但以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尚無限期要求變更使用或遷移計畫者為限。 三、因災害毀損之建築物,不得以原用途申請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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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31條的規定,當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符合分區使用規定的建築物,除非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命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否則可以繼續原有的使用,但需要遵守以下的規定: 一、原有合法建築物不得進行增建、改建、增加設備或變更為其他不符合規定的使用方式。 二、若建築物存在危險,但確實有必要進行修建,則可以在原有使用範圍內獲得核准修建。這裡的修建必須在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尚未要求變更使用或遷移計劃的情況下進行。 三、受災害破壞的建築物不得申請以原用途重新建築。 舉例說明,假設一座建築物在都市計畫發布後被歸類為非工業區,但該建築物原本已經符合工業區的使用規定且已合法使用多年。根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的規定,這座建築物可以繼續以工業區的方式使用,但不能進行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只有在建築物存在危險的情況下,並且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尚未要求變更使用或遷移計劃的情況下,才可以核准進行修建。另外,如果這座建築物受到災害破壞,則不得申請以原用途重新建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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