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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32 條

  1. 1.各使用分區之建蔽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但本細則另有規定者外,不在此限: 一、住宅區:百分之六十。 二、商業區:百分之八十。 三、工業區:百分之七十。 四、行政區:百分之六十。 五、文教區:百分之六十。 六、體育運動區:百分之六十。 七、風景區:百分之二十。 八、保護區:百分之十。 九、農業區:百分之十。 十、保存區:百分之六十。但古蹟保存區內原有建築物已超過者,不在此限。 十一、車站專用區:百分之七十。 十二、加油(氣)站專用區:百分之四十。 十三、郵政、電信、變電所專用區:百分之六十。 十四、港埠專用區:百分之七十。 十五、醫療專用區:百分之六十。 十六、露營區:百分之五。 十七、青年活動中心區:百分之二十。 十八、出租別墅區:百分之五十。 十九、旅館區:百分之六十。 二十、鹽田、漁塭區:百分之五。 二十一、倉庫區:百分之七十。 二十二、漁業專用區、農會專用區:百分之六十。 二十三、再生能源相關設施專用區:百分之七十。 二十四、其他使用分區:依都市計畫書規定。
  2. 2.前項各使用分區之建蔽率,當地都市計畫書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另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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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 32 條,各使用分區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特定百分比,具體百分比如下: - 住宅區:60% - 商業區:80% - 工業區:70% - 行政區:60% - 文教區:60% - 體育運動區:60% - 風景區:20% - 保護區:10% - 農業區:10% - 保存區:60%(但古蹟保存區內原有建築物已超過者,不在此限) - 車站專用區:70% - 加油(氣)站專用區:40% - 郵政、電信、變電所專用區:60% - 港埠專用區:70% - 醫療專用區:60% - 露營區:5% - 青年活動中心區:20% - 出租別墅區:50% - 旅館區:60% - 鹽田、漁塭區:5% - 倉庫區:70% - 漁業專用區、農會專用區:60% - 再生能源相關設施專用區:70% - 其他使用分區:依都市計畫書規定。 若當地都市計畫書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有更嚴格的規定,則以其規定為準。例如,如果某個特定使用分區的建蔽率在都市計畫書或管制規則中被限制為更低的百分比,則該限制會優先適用。根據法規,都市計畫書中可能對特定區域的建蔽率進行了更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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