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32-1 條

都市計畫地區內,依本細則規定允許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者,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不受該分區建蔽率規定之限制。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2-1條規定,都市計畫地區內允許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的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且不受該分區建蔽率規定之限制。這意味著在允許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地區,其建蔽率可以超過原本分區的建蔽率限制,但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這條條文的目的在於提供一定的彈性,以促進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設置與發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