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32-1 條
快速跳轉
都市計畫地區內,依本細則規定允許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者,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不受該分區建蔽率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2-1條規定,都市計畫地區內允許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的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且不受該分區建蔽率規定之限制。這意味著在允許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地區,其建蔽率可以超過原本分區的建蔽率限制,但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這條條文的目的在於提供一定的彈性,以促進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設置與發展。
- 都市計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