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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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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32-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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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土地供作老人活動設施、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公立幼兒園及
非
營利幼兒園、公共托育設施及社會住宅使用者,其容積得酌予提高至法定容積之一點五倍,經
都市計畫變更
程序者得再酌予提高。但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二倍。
公有土地依其他法規申請容積獎勵或容積移轉,與前項提高法定容積不得重複申請。
行政法人
興辦第一項設施使用之非公有土地,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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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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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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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公共設施用地 §36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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