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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34 條

  1. 1.都市計畫地區各土地使用分區之容積率,依都市計畫書中所載規定;未載明者,其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住宅區及商業區: ┌─────┬───┬─────────┬─────────┐ │居住密度(│分區別│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人/公頃)│ │比值未逾百分之十五│比值超過百分之十五│├─────┼───┼─────────┼─────────┤│未達二百 │住宅區│百分之一百二十 │百分之一百五十 ││ ├───┼─────────┼─────────┤│ │商業區│百分之一百八十 │百分之二百十 │├─────┼───┼─────────┼─────────┤│二百以上 │住宅區│百分之一百五十 │百分之一百八十 ││未達三百 ├───┼─────────┼─────────┤│ │商業區│百分之二百十 │百分之二百四十 │├─────┼───┼─────────┼─────────┤│三百以上 │住宅區│百分之一百八十 │百分之二百 ││未達四百 ├───┼─────────┼─────────┤│ │商業區│百分之二百四十 │百分之二百八十 │├─────┼───┼─────────┼─────────┤│四百以上 │住宅區│百分之二百 │百分之二百四十 ││ ├───┼─────────┼─────────┤│ │商業區│百分之二百八十 │百分之三百二十 │└─────┴───┴─────────┴─────────┘ 二、旅館區: (一)山坡地:百分之一百二十。 (二)平地:百分之一百六十。 三、工業區:百分之二百十。 四、行政區:百分之二百五十。 五、文教區:百分之二百五十。 六、體育運動區:百分之二百五十。 七、風景區:百分之六十。 八、保存區:百分之一百六十。但古蹟保存區內原有建築物已超過者,不在此限。 九、加油(氣)站專用區:百分之一百二十。 十、郵政、電信、變電所專用區:百分之四百。 十一、醫療專用區:百分之二百。 十二、漁業專用區:百分之一百二十。 十三、農會專用區:百分之二百五十。 十四、倉庫區:百分之三百。 十五、寺廟保存區:百分之一百六十。 十六、其他使用分區由各縣(市)政府依實際需要,循都市計畫程序,於都市計畫書中訂定。
  2. 2.前項第一款所稱居住密度,於都市計畫書中已有規定者,以都市計畫書為準;都市計畫書未規定者,以計畫人口與可建築用地(住宅區及商業區面積和)之比值為準。所稱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係指鄰里性公共設施面積(包括鄰里性公園、中小學用地、兒童遊樂場、體育場所、停車場、綠地、廣場及市場等用地)與都市建築用地面積之比值。
  3. 3.前項都市建築用地面積,係指都市計畫總面積扣除都市發展用地(包括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風景區等非屬開發建築用地,以都市計畫書為準)及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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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都市计划法台湾省施行细则(89.12.29制定)第34条第一项规定,都市计划地区各土地使用分区的容积率应按照都市计划书中的规定,如果都市计划书中未明确规定,则容积率不得超过以下规定: 1. 住宅区和商业区: - 住宅密度(单位: 人/公顷)未达200人,住宅区容积率不得超过120%;商业区容积率不得超过180%; - 住宅密度未达300人,住宅区容积率不得超过150%;商业区容积率不得超过210%; - 住宅密度未达400人,住宅区容积率不得超过180%;商业区容积率不得超过240%; - 住宅密度未达500人,住宅区容积率不得超过200%;商业区容积率不得超过280%; - 住宅密度达到或超过500人,住宅区容积率不得超过220%;商业区容积率不得超过320%。 2. 旅馆区: - 山坡地:容积率不得超过120%; - 平地:容积率不得超过160%。 3. 工业区、行政区、文教区、体育运动区、风景区、保存区(古迹保存区除外),饮料(气)站专用区、邮政、电信、变电所专用区、医疗专用区、渔业专用区、农会专用区、仓库区、寺庙保存区的容积率分别为250%、260%、270%、280%、320%、160%、120%、400%、200%、120%、250%、300%、160%。 4. 其他使用分区的容积率由各县(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并按照都市计划程序在都市计划书中制定。 根据第二款规定,所谓居住密度是指都市计划书中已经规定的居住密度为准;如果都市计划书没有规定,则以计划人口和可建筑用地(住宅区和商业区面积之比)为准。而所谓的鄰里性公共设施用地比值是指鄰里性公共设施的面积(包括鄰里性公园、中小学用地、兒童游乐场、体育场所、停车场、绿地、广场和市场等用地)与都市建筑用地面积之比。 根据第三款规定,都市建筑用地面积是指都市计划总面积减去非都市发展用地(包括农业区、保护区、河川区、行水区、风景区等非开发建筑用地,以都市计划书为准)和公共设施用地的面积。 参考资料: - 都市计划法台湾省施行细则(89.12.29 訂定) - 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 - 高雄市都市計畫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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