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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3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內政部、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如有增設供公眾使用停車空間及開放空間之必要,得於都市計畫書訂定增加容積獎勵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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