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34-1 條
內政部、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如有增設供公眾使用停車空間及開放空間之必要,得於都市計畫書訂定增加容積獎勵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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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 34-1 條,當內政部、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時,如果有增加供公眾使用的停車空間和開放空間的必要,可以在都市計畫書中制定增加容積獎勵的規定。 這意味著當政府或地方政府進行都市計畫的擬定或變更時,如果該計畫包含增加停車空間和開放空間的要求,他們可以制定容積獎勵的規定來鼓勵開發商或業主提供更多的停車空間和開放空間。這條規定旨在促進都市計畫中公眾設施的建設和城市空間的舒適性改善。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參考資料: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 (最新修正日期:2021年12月31日) 範例:在一個城市進行都市計畫的擬定時,地方政府認為該城市需要增加停車空間和開放空間,以改善交通和提供公眾休憩場所。因此,地方政府在都市計畫書中制定了一個規定,如果開發商或業主在他們的開發項目中增加停車空間和開放空間,他們可以獲得額外的容積,以增加建築物的總樓地板面積。這樣做的目的是鼓勵開發商或業主提供足夠的停車空間和開放空間,以滿足城市發展的需要並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質。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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