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34-2 條
- 1.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原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或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 一、採綠建築規劃設計: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 二、提高結構物耐震性能:耐震能力達現行規定之一點二五倍。 三、應用智慧建築技術: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智慧建築設計,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且通過智慧建築等級評估銀級以上。 四、納入綠色能源:使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五、其他對於都市環境品質有高於法規規定之具體貢獻。
- 2.縣(市)政府辦理審查前項條件時,應就分級、細目、條件、容積額度及協議等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 3.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重建者,不得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放寬建築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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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 34-2 條,以下為逐條釋義: 1. 根據這條條文,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的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若經所有權人同意並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進行重建,可以根據原有建築物的建築容積進行重建;或是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在法定容積的百分之二十以內放寬建築容積: - 採綠建築規劃設計: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並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 - 提高結構物耐震性能:耐震能力達現行規定之一點二五倍。 - 應用智慧建築技術: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智慧建築設計,並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且通過智慧建築等級評估銀級以上。 - 納入綠色能源:使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 其他對於都市環境品質有高於法規規定之具體貢獻。 2. 縣(市)政府在辦理審查時,應對於分級、細目、條件、容積額度及協議等事項進行必要的規定。 3. 如果根據第三十三條第二項進行重建,則不得再根據第一項的規定申請放寬建築容積。 以上解釋基於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 34-2 條的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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