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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3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原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或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 一、採綠建築規劃設計: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 二、提高結構物耐震性能:耐震能力達現行規定之一點二五倍。 三、應用智慧建築技術: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智慧建築設計,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且通過智慧建築等級評估銀級以上。 四、納入綠色能源:使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五、其他對於都市環境品質有高於法規規定之具體貢獻。
  2. 縣(市)政府辦理審查前項條件時,應就分級、細目、條件、容積額度及協議等事項作必要之規定。
  3.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重建者,不得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放寬建築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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