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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3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私人於都市更新地區外捐贈集中留設六百平方公尺以上樓地板面積及其土地所有權予縣(市)政府作社會住宅使用,並經縣(市)政府審查准者,該捐贈部分得免計容積。
  2. 前項私人捐贈容積樓地板面積,縣(市)政府得提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給予容積獎勵,並以一倍為上限,不受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一點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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