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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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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私人於依都市更新法規實施都市更新事之地區外,捐贈集中留設六百平方公尺以上樓地板面積及其土地所有權,登記為國有或縣(市)有,供中央住宅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作社會住宅使用,並經縣(市)政府審查准者,該捐贈部分得免計容積。
  2. 2.前項私人捐贈容積樓地板面積,縣(市)政府得提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給予容積獎勵,最高為捐贈容積樓地板面積之二倍,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但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一點八倍。
  3. 3.依第一項規定接受私人捐贈之容積樓地板面積,應優先作為出租予新婚二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婚育家庭之社會住宅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4-4條的規定,在都市更新地區外,私人捐贈至少六百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及其土地所有權予縣(市)政府作社會住宅使用且經縣(市)政府核准的情況下,該捐贈部分可免計入容積限制。此外,縣(市)政府還可以提請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給予容積獎勵,但上限為原有容積的一倍,且不得超過法定容積的1.5倍。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鼓勵私人在都市更新地區外捐贈土地及樓地板面積用於社會住宅,並提供相應的容積獎勵。這樣的政策可以促進社會住宅的建設,滿足市民的住房需求。具體的容積獎勵機制視縣(市)政府的核准情況而定,但獎勵倍數不得超過法定容積的1.5倍。 參考資料: -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 內政部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專區網頁,https://rebuilding.moi.gov.tw/urbanrenewal/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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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 34-4 條規定:「私人於依都市更新法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外,捐贈集中留設六百平方公尺以上樓地板面積及其土地所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第 3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