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3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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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4-4條的規定,在都市更新地區外,私人捐贈至少六百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及其土地所有權予縣(市)政府作社會住宅使用且經縣(市)政府核准的情況下,該捐贈部分可免計入容積限制。此外,縣(市)政府還可以提請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給予容積獎勵,但上限為原有容積的一倍,且不得超過法定容積的1.5倍。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鼓勵私人在都市更新地區外捐贈土地及樓地板面積用於社會住宅,並提供相應的容積獎勵。這樣的政策可以促進社會住宅的建設,滿足市民的住房需求。具體的容積獎勵機制視縣(市)政府的核准情況而定,但獎勵倍數不得超過法定容積的1.5倍。 參考資料: -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 內政部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專區網頁,https://rebuilding.moi.gov.tw/urbanrenewal/
- 都市更新名詞
- 業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34-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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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