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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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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 訂定)
第 34-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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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於
都市更新
地區外捐贈集中留設六百平方公尺以上樓地板面積及其土地
所有權
予縣(市)政府作社會住宅使用,並經縣(市)政府審查
核
准者,該捐贈部分得免計容積。
前項私人捐贈容積樓地板面積,縣(市)政府得提縣(市)
都市計畫
委員會給予容積獎勵,並以一倍為上限,不受
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一項
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一點五倍。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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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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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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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公共設施用地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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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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