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 1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辦法是根據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制定的。根據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各種公共設施用地的劃設、使用、管理等相關事項,可以由行政機關依法訂定辦法予以規範。因此,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1條,即為根據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訂定的辦法,用於管理都市計畫中的公共設施用地,並且規定了該辦法的適用範圍和目的。根據最新版本的都市計畫法,其中第三十條第二項的規定為「行政機關應依法設定各種都市建設用地之劃設、使用、管理等辦法」,並未明確提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的多目標使用。因此,我無法找到具體關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的第1條的資料。
- 都市計畫法法規
- 第三十條第二項條文
- 都市計畫法 第 3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